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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》

  • 时间:2023-02-21 08:02
  • 来源:陕西省企业品牌建设促进会
  • 作者:网站管理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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陕西省企业品牌建设促进会

《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》

 

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民政部、财政部《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及《陕西省企业品牌建设促进会章程》的规定,为保证行业协会履行职责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企业品牌建设促进会(以下简称本促进会)所有会员。

第三条 本促进会会员向协会缴纳会费的基本原则是按时、足额缴纳会费。

第四条 本促进会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为一年度:

(一)会长单位:300000元/年

(二)副会长单位:50000元/年

(三)理事单位:10000元/年

(四)会员单位:6000元/年

第五条 经费用途

(一)用于宣传、出版刊物和制作相关的资料印刷费用

(二)行业调研、咨询费用

(三)交流、座谈等会议费用

(四)培训、考察费用,聘请专家授课课时费用、购买书籍、资料费用

(五)表彰先进和成果奖励费用

(六)出版信息费用

(七)工作人员工资及其他费用

第六条 会费标准根据本会职能的落实、业务量的调整、物价指数的变化等因素,按程序进行适当调整。

第七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时间为每年的3月30日以前。

第八条 本促进会会费使用原则是:严格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执行。并应合理核定,预算控制,审计监督。

第九条 会员缴纳会费由本促进会秘书处收取,开具“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”。

第十条 本促进会对未按照规定交纳会费的会员,可采取以下措施:

(一)限期缴纳会费;

(二)予以通报;

(三)限制其行使《陕西省企业品牌建设促进会章程》第十条的部分权利。

(四)一年不缴纳会费的,视同自动退会。

第十一条 本促进会会费实行预算管理,每年会费开支预算由理事长提出,经常务理事会审批。

第十二条 会费的收支情况,应按时向理事会报告,年度支出应由理事会审议通过。

第十三条 本促进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日常使用管理和监督,应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预算的前提下,厉行节约,加强费用使用管理、监督和控制。

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陕西省企业品牌建设促进会。

第十五条 本“办法”经 2020 年 8 月 4 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。

 

 

陕西省企业品牌建设促进会

2020年8月5日